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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7A章 许可证复本及特许证复本(新界)规则


  (第97章第4条)*
  
  [1931年2月25日]
  
  (本为1931年第119号政府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有关修订的权力,参阅《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49(2)条。
  
  第97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许可证复本及特许证复本(新界)规则》。
  
  第97A章 第2条发出复本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民政事务专员或地政总署署长在执行职责或职务时所发出的任何许可证或特许证如有遗失,而又有人意欲获发复本作为代替,则地政总署署长于执行职责或职务时,在遗失有合理解释提出及有人缴付$5费用(就每宗个案而言)后,可将遗失的许可证的复本或遗失的特许证的复本发给他认为有资格领取该复本的人。
  
  (1949年A188号政府公告;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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