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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63章 污水处理服务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征收及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4年制定)
  
  [本条例,除第3(5)条外]
  
  1995年4月1日]
  
  1995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105号)
  
  第463章  第1条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可引称为《污水处理服务条例》。
  
  (2)本条例自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4年制定)
  
  第46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商业污水”(trade effluent) 指任何完全或部分在任何行业、业务或制造业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不论其中是否含有悬浮颗粒物质;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trade effluent surcharge) 指根据第4条所征收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公用下水道”(communal sewer) 指并非由一名排污者专用的下水道;
  
  “公用供水系统”(communal service) 的涵义与《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公用排水渠”(communal drain) 指并非由一名排污者专用的排水渠;
  
  “水务监督”(Water Authority) 指水务署署长;
  
  “用户”(consumer) 的涵义与《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代理人”(agent) 的涵义与《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住宅污水”(domestic sewage) 指在住用处所或在工作地方使用厕所、水厕、浴缸、淋浴器、洗涤盆、洗脸盆或其他生设备所产生的一类某一数量的废料;
  
  “排水事务监督”(Drainage Authority) 指渠务署署长或获其授权的代表;
  
  “排污费”(sewage charge) 指根据第3(1)条所征收的费用;
  
  “废水”(wastewater) 指人类活动所直接或间接使用或产生的水。
  
  (1994年制定)
  
  第463章  第3条排污费
  
  附注:
  
  第(5)款尚未实施
  
  (1)任何用户的处所如直接或间接接驳属于政府并由政府维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以便将废水从该处所排出,该用户须向政府缴付以水务监督供应该处所 的水的水量为依据,而按订明的收费率计算的排污费 (供应专用以冲厕的水除外)。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凡《Waterworks Regulations》(第102章,附属法例) 规定不就某订明水量的供应予住宅用途的水收费,则无须就提供作该等用途的该等水缴付排污费。
  
  (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规例可规定,凡处所是用作订明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用途的,第(1)款所规定的费用,须以水务监督供应该处所的水的水量的订明百分率为计算费用依据(供应专用以冲厕的水除外)。
  
  (4)有关用户或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获发排污费的缴费单,而有关用户或代理人在缴付《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所规定的费用的同时亦须缴付排污费,而该条例第10(a)、19(4)(c)、21及34(2)及(3)条均适用于未缴付的排污费,犹如该笔排污费是根据该条例征收的一样。
  
  (5)凡任何用户或代理人须缴付排污费,水务监督可提高《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第19(1)条所规定的按金额。
  
  (1994年制定)
  
  第463章  第4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缴付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凡任何用户的处所直接或间接接驳属于政府并由政府维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而将所产生的工商业污水排放于该公用排水渠或该公用下水道,该用户除须向政府缴付排污费外,亦须缴付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明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但设有公用供水系统的,则须由代理人向政府缴付。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2)排水事务监督须发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缴费单,而有关用户或代理人须在该缴费单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费。
  
  (3)凡任何用户或代理人未在指明时间内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排水事务监督可通知水务监督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仍未缴付,而水务监督在接获上述通知后,可行使其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第10(a)条所赋予的权力,犹如该笔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是根据该条例征收的费用一样。
  
  (4)排水事务监督可规定本条所适用的用户或代理人须缴付按金,用以偿付任何可能到期应付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而本条所指的按金是第3条所规定的任何按金以外的按金。
  
  (5)凡任何用户或代理人未在规定缴付按金的通知书上所指明的缴付时间内缴付按金,则排水事务监督可将未收到按金一事通知水务监督,而水务监督在接获上述通知后,可行使其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
  
  第19(2)条所赋予的权力,犹如该笔按金是没有根据该条例缴付的按金一样。
  
  (6)根据本条缴付的按金─
  
  (a)不衍生利息;
  
  (b)不得转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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