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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聆讯中出现的任何关于享有特权的声称须视为法律问题。 第123L章 第10条上诉的撤回 (1)上诉人可藉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撤回其上诉或放弃其上诉的任何部分。 (2)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的上诉人,须在发出通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通知文本一份送达建筑事务监督。 第123L章 第11条上诉人没有提交陈述书、详情等的后果 如审裁小组信纳上诉人没有─ (a)根据第3(3)条向建筑事务监督送达上诉通知文本; (b)根据第4(1)条提交陈述书或根据第4(2)条送达陈述书文本;或 (c)遵从根据第6(2)条提出的要求,则审裁小组可驳回上诉。 第123L章 第12条聆讯纪录及决定的发表 (1)在任何聆讯中,主席须记录或安排记录上诉理由、上诉人姓名或名称、被传召或出席聆讯的所有证人的姓名、已提供的证据,以及审裁小组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任何缴付讼费的命令。 (2)审裁小组在聆讯结束后所作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任何缴付讼费的命令须由主席及审裁小组的其他各成员签署,并须有文本各一份送达上诉人及建筑事务监督。 (3)审裁小组可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发表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决定,包括在根据第9(2)条全部或部分以非公开形式进行的聆讯结束后所作的决定。 第123L章 第13条延展时限 (1)审裁小组如认为适当,可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就该申请所关乎的个案,延展第4(1)、5(a)或6(2)或(3)条所指明的任何时限。 (2)审裁小组根据第(1)款而具有的权力可由主席行使。 第123L章 第14条送达通知等 除第3(2)条另有规定外,就本规例而言,任何通知、陈述书、命令、传票、详情书或其他文件的送达,须以下述方式完成─ (a)如送达审裁小组或秘书,须面交送达秘书,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秘书的办事处致予秘书; (b)如送达建筑事务监督,则须面交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建筑事务监督的办事处致予建筑事务监督;及 (c)如送达上诉人或任何其他人─ (i)而该人是个人,则须面交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点致予该人;或 (ii)而该人并非个人,则须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人的注册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