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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建筑物构架或任何楼面、墙壁、屋顶或楼梯的实际拆卸工程,但如建筑物任何部分并无在拆卸工程过程中坍塌或因拆卸工程而坍塌以致危及任何从事拆卸工程的人的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危险除外),则不在此列; (b)建筑物任何部分的实际拆卸工程,而该建筑物的拟拆卸部分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特别会有在拆卸工程过程中坍塌或因拆卸工程而坍塌的危险,以致会危及任何受雇进行拆卸工程的人; (c)切割、拆散或拆除构成建筑物结构一部分的钢筋混凝土或钢铁部分; (d)在实际拆卸工程中使用任何动力机械装置或装备。 (1980年第358号法律公告)(3)操作在拆卸工程中所使用的动力机械装置或装备的人须─ (a)具备至少3年操作该装置或装备的经验; (b)具备建筑事务监督所不时指明的在操作该装置或装备方面的其他训练、知识、技能及经验;及 (1997年第609号法律公告) (c)在就拆卸工程委任的注册专门承建商所委任的适任技术人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操作。 (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 第123C章 第10条楼面等不得负荷过重 (1)拆卸中的建筑物的任何楼面、屋顶或其他部分不得负荷过量泥石或物料而使该楼面、屋顶或该其他部分不安全或可变得不安全。 (1980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2)拆卸所得的泥石或物料不得靠任何围栏、围板或墙壁堆积而使该围栏、围板或墙壁不安全或可变得不安全。 (1980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3)拆卸中的建筑物的任何楼面、屋顶或其他部分,不得负荷过量的装置或装备而使该楼面、屋顶或部分不安全或可变得不安全。 (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 第123C章 第11条须就切割钢制部分等采取预防措施 凡在任何拆卸工程进行期间切割、拆开或拆除钢铁部分,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突然扭曲、弹跳或坍塌构成的任何危险。 第123C章 第12条移走构架时须采取预防措施 凡在任何拆卸工程进行期间从有构架的建筑物或局部有构架的建筑物移走构架的任何部分,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结构坍塌构成的危险。 第123C章 第13条罪行及罚则 (1)认可人士违反第3(1)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00。 (1974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2)注册专门承建商违反第3(2)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00。 (3)注册专门承建商违反第6(a)条或第8(2)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4)如第4(1)、4A、5、6(b)、7、8(1)或(3)、9(1)或(3)、10、11或12条遭违反,就有关拆卸工程委任的注册专门承建商及任何与拆卸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1980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1979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