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22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受理。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认真听取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为: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要求,登记人的姓名及日期。同时还须填写“来访转办单”。
  
  3.约见。信访工作人员按办公室信访负责人在“来访转办单”的批(转)办意见,召集有关承办部门联合接待上访人员代表。对于来访者所提要求,若不属于我行业务、职责范围的,应向对方做好解释;若在政策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若所提问题在政策上尚不明确,或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向对方讲明,并当面约定答复日期、方式。
  
  对于因机构撤并、减员下岗等情况而来总行上访的,要及时通知所在行的分管行领导来总行共同做好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对于外地来沪的上访人员,由总务部门协助解决他们的住宿、饮食等生活问题。
  
  4.答复。承办部门要按照约定的答复日期、方式,向上访人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答复。凡不能在约定时期内答复上访人的,也要提前说明原因。
  
  如果上访人员在正常接待结束或机关下班后,仍滞留接待室或办公大楼内,保卫部门应出面予以劝说和制止;如果上访人员仍然不听劝说,保卫部门在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与警方联系,由公安机关出面清场。
  
  5.办结。上访事项(除举报事项外)办结后,处理意见和结果均须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与“上访转办单”等信访原件一并退回办公室秘书处。处理正确的应及时予以办结;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重新处理。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参与调查。
  
  6.归档。办结后的完整上访材料应按编号及时整理归档,交办公室文档处保管,并注意材料的完整。举报类上访材料的归档由监察室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