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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章 透支对象、条件和额度核定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客户申请开办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 (二)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已经我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 (六)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优良客户,或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 1.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企业; 2.担保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 (九)上一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大于零; (十)与我行建立了全面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前景广阔;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由我行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客户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常占用的最低需要量的30%,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短期信用额度的20%。 第十条 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一年核定1次,但应按季监测客户的经营状况,并据此调整透支额度。 第十二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每日日终的透支余额汇总转入透支科目,专户管理。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不得超过45天(不含)。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客户办理对公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须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申请书(附件1-1,略); (二)客户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及正常收支结算状况; (三)信贷操作规程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与调查。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客户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收支结算情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方案,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查与审(报)批。客户部门将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权限的,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初评,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略),明确双方约定的透支账户名称、透支额度、透支有效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需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签订《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将透支额度及约定透支账户的账号以《××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附件1-3,略)的形式通知会计部门(柜台,下同)。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透支业务时,需向经营行出具由客户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委托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授权书。 第二十条 经营行会计部门办理透支业务时,应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和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确定的透支额度,允许客户通过透支账户以透支方式支付结算款项。经营行决定暂停或取消透支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将《××客户透支额度停止使用通知单》送达会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发生透支业务后,经营行至少应按月出具对账单与客户核对,并由客户在对账单发出15日内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的,经营行应停止办理透支业务并追索欠款。 第二十二条 透支账户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透支款项,还款时遵循先借先还的原则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