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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5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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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兑行费用指承兑行在付款时要求扣收的费用;迟付利息指金融机构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指客户在该笔业务中如有欺诈或不当行为致使我行或合作行到期不能得到付款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四)收取方式。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和邮电费在办理福费廷付款时扣除。
  
  (五)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卖业务的收费种类、水平及方式
  
  (一)转卖业务收费包括福费廷利息、承诺费、审单费、邮电费和搭桥费。
  
  (二)福费廷利息和承诺费按合作行报价收取,由我行代收后转付给合作行。
  
  (三)审单费、邮电费和搭桥费为我行收益。搭桥费指我行作为客户和合作行中介应收取的中介费用。
  
  (四)转卖业务收费方式同自营业务。
  
  (五)审单费、邮电费、搭桥费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持续有效,直至经办行或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协议终止,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福费廷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福费廷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
  
  (一)如承兑行为境内中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款项收妥后,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如承兑行为境外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经办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经办行应当负责代客户填制预留在该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客户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第十七条 若因客户在该笔业务中伪造或变造汇票和/或其他单据,或因欺诈或任何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承兑行基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法院禁止令而拒绝、被限制或禁止向经办行支付汇票款项的,经办行应在得到承兑行或合作行的通知及有效证据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追索,要求其退还融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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