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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20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计算机软件管理,规范软件的外购外协工作流程,节省软件费用支出,加快电子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软件产品购置、承包开发、合作开发的有关流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软件购置、外购、外协的配套办法。
  
  第二章 软件产品来源
  
  第四条 交通银行软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
  
  第五条 根据我行电子化建设的需要,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的软件产品,称之为外购软件,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购费用。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公司应我行的特殊要求,独立承包我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任务,专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承包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包费。
  
  第七条 以我行技术人员为主,同时借用外单位的技术力量,双方联合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合作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协费。
  
  第三章 合作厂商的选择
  
  第八条 市场上有两家以上经销商能够提供,且有多个相似的软件产品都符合我行技术使用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九条 由于经销商的数量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十条 软件的承包开发一般有多个开发公司符合我行的要求,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软件开发商。
  
  第十一条 软件的合作开发应通过引进外劳的方式进行技术合作,根据外部技术人员为我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人数和工作时间确定应付费用。可以通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确定合作厂商。
  
  第十二条 总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厂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软件对外合作应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合作的目的、用途、方式、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报告经使用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软件对外合作。
  
  第十五条 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候选公司厂商名单,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应对候选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参与我行软件购置的厂商应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同业信誉度。
  
  第十七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按《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应报主管行领导确认,由主管行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费用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经信息科技部门初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复审,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应在项目开发期内按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外购软件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信息科技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承包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所需的资金根据确定的预算、合同有关条款及项目开发进度分次付款。
  
  承包开发的费用应在我行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技术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5%。
  
  合作开发外协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凭项目组长出具并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外协技术人员考勤表,按照合同条款定期结算。最后一笔合同款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费用结算时,软件供应商或合作开发公司应提供税务发票,经主办人和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办理项目决算,并对项目费用(成本)执行情况作总结分析。项目决算经财会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软件购置合同,应充分维护我行利益,保证我行在软件运行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购买软件一般应只购买软件在我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厂商应保证向我行提供的软件不存在版权纠纷。
  
  第二十六条 外购软件应符合我行安全运行的要求,为此软件供货厂商应提供相应的软件安全证明,并承诺承担软件本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协厂商专为我行承包开发的软件,软件版权归我行所有,外协厂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作开发应以我行的技术人员为主,外来的技术人员为辅。系统的核心部分和系统的安全控制部分必须由我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开发,外来技术人员不得涉足软件的核心机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开发项目,我行应指定专人对开发环境进行管理,对合作方技术人员应建立档案资料以备查考,并实行资源访问控制,防止技术机密泄露。
  
  第三十条 承包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软件,厂商及其技术人员应向我行提供程序源码和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外购的软件、我行与厂商合作开发的软件及委托开发的软件都必须在本行信息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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