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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避免风险,弥补以前软件外购外协与项目开发管理上的不足,各行应对已投入开发、使用的项目补做上述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备案、登记等项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计算机软件管理,规范软件的外购外协工作流程,节省软件费用支出,加快电子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软件产品购置、承包开发、合作开发的有关流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软件购置、外购、外协的配套办法。 第二章 软件产品来源 第四条 交通银行软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 第五条 根据我行电子化建设的需要,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的软件产品,称之为外购软件,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购费用。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公司应我行的特殊要求,独立承包我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任务,专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承包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包费。 第七条 以我行技术人员为主,同时借用外单位的技术力量,双方联合为我行进行软件开发,称之为合作开发,所支出的费用称之为外协费。 第三章 合作厂商的选择 第八条 市场上有两家以上经销商能够提供,且有多个相似的软件产品都符合我行技术使用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九条 由于经销商的数量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十条 软件的承包开发一般有多个开发公司符合我行的要求,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软件开发商。 第十一条 软件的合作开发应通过引进外劳的方式进行技术合作,根据外部技术人员为我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人数和工作时间确定应付费用。可以通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确定合作厂商。 第十二条 总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厂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软件对外合作应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合作的目的、用途、方式、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报告经使用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软件对外合作。 第十五条 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候选公司厂商名单,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应对候选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参与我行软件购置的厂商应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同业信誉度。 第十七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按《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应报主管行领导确认,由主管行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费用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经信息科技部门初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复审,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应在项目开发期内按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外购软件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信息科技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承包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所需的资金根据确定的预算、合同有关条款及项目开发进度分次付款。 承包开发的费用应在我行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技术部门关于软件使用年限的函进行结算。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5%。 合作开发外协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凭项目组长出具并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外协技术人员考勤表,按照合同条款定期结算。最后一笔合同款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费用结算时,软件供应商或合作开发公司应提供税务发票,经主办人和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办理项目决算,并对项目费用(成本)执行情况作总结分析。项目决算经财会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软件购置合同,应充分维护我行利益,保证我行在软件运行方面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