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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每笔交易完成后,前台必须如实将交易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并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金部中台人员应定期对黄金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前后台应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第六章 资金清算与黄金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本行开立专门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在进行黄金现货买入报价前,应将全额资金(含手续费)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该账户日固定余额不低于1万元;在进行卖出报价前,须将足额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三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本行买入黄金,须及时将全额资金(总价款含手续费)存入本行指定账户,本行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执行委托指令。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委托本行卖出黄金,须在签订《协议书》后及时将足额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金库,本行在确认黄金存入金库后执行委托指令。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与本行签订《协议书》后,须在本行指定账户保留足够资金余额,用于扣收代理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行须严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割规定做好黄金交割工作。黄金实物的交割均在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进行,并由交易所统一调运或由委托方自行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