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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分销2002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026号,2002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2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为99.9元-100.1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分销。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65%,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2年10月24日,每年的10月24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07年10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采用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账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账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五、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为“751”(见附件),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六、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七、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通过“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本所于10月30日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账户。
  
  八、本期国债在发行(分销)期间不得用于回购交易。
  
  九、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本所根据财政部通知安排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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