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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5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收单清算数据交换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国际卡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开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数据交换系统,该系统即将取代现行的虚拟信箱。为了规范管理,保证该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国际卡数据的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数据交换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卡清算中心)反馈,联系人:王飞、赵磊,电话:010—68423960。
  
  附: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收单清算数据交换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国际卡清算数据交换操作,保证国际卡清算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换系指总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通过中心进行国际卡清算的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之间的国际卡清算数据的上传和下载。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收单清算数据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中心和分行之间的数据交换。
  
  第三条 分行负责上传清算数据,中心负责处理分行上传的清算数据和发布业务公告。
  
  第四条 清算数据的合法性指清算数据的文件名和文件内容都符合中心国际卡清算系统的要求。
  
  第五条 清算数据文件是分行提交给中心进行请款的依据,清算回执反应分行当日上传清算数据的清算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和通过交换系统与中心进行数据交换的分行。
  
  第二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七条 交换系统使用权限的设定。根据业务职能的不同,交换系统的使用权限分为中心系统管理员级、中心操作员级和分行操作员级三种权限。
  
  第八条 交换系统使用者的职责。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各级操作员的资料与口令管理、新增或注销操作员;中心操作员负责下载和处理分行上传的清算数据、上传清算回执、发布业务公告,以及在需要时查看各分行的操作日志;分行操作员负责上传/下载所在分行的合法清算数据/清算回执,查看中心发布的公告和本分行的操作日志。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所有通过中心进行国际卡清算的分行,必须向中心申请交换系统的使用权(以实现上传清算数据和下载清算回执),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有该系统功能的使用权。
  
  第十条 已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且首次申请使用交换系统的分行,必须完整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数据交换系统使用申请》(附件1,略),中心系统管理员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分行。
  
  新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分行,须先行向总行提出开办业务申请,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中心申请办理使用数据交换系统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交换系统的分行应该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给负责上传清算数据、下载清算回执以及商户管理的业务人员申请交换系统操作员资格,每个操作员只能使用自己的操作员代号和口令登录交换系统。
  
  第十二条 需要新增或注销操作员时,必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数据交换系统操作员变更申请》(附件2,略),系统管理员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员变更。
  
  第十三条 各级操作员必须严格保管个人的操作代码和登录口令,系统使用完毕或离开岗位时,应及时推出系统界面。
  
  第十四条 各级操作员应定期更换个人登录口令。如操作员遗忘本人口令,需由分行书面向中心管理员申请重置口令。操作员收到中心第一次发放的口令或者重置口令后,都必须马上进入交换系统修改。
  
  第十五条 中心、分行均需建立交换系统操作员档案,内容包括操作员姓名、代号以及启用时间、变更情况等。
  
  第四章 业务规程
  
  第十六条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之前,分行将清算数据上传,除非有特殊情况,只要特约商户有交易发生,分行必须每个工作日上传清算数据,不得无故将几天的数据累积后上传。
  
  第十七条 清算数据的文件名为:大写字母ABC+分行号.太阳日,文件内容为文本格式,文件名或内容不对都无法成功上传。
  
  第十八条 中心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下载分行上传的清算数据,经过处理后产生清算回执,分行在13点之后可以下载当日清算回执。
  
  第十九条 分行下载中心处理清算数据后产生的清算回执是当日清算的惟一依据,分行必须及时将回执与当日上传的原始清算数据进行对照,如果清算结果有出入,分行需于上传清算数据日次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与中心联系查询。
  
  第二十条 国际卡相关业务人员应随时注意查看和阅读中心发布的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开展国际卡清算数据交换的操作规范,分行应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的系统风险和清算损失,由分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清算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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