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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6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第十八条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
  
  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
  
  (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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