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债字[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9
【实施时间】 2002-10-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79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
  
  ┃债券品种│现行费率│调整后费率┃
  
  ┃├─────────┬───┼──────────┬──────┨
  
  ┃│佣金│经手费│佣 金 │经手费┃
  
  ┠─────────┼─────────┼───┼──────────┼──────┨
  
  ┃国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
  
  ┃企业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
  
  ┃可转换公司│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债券│‰│││┃
  
  ┠────┬────┼─────────┼───┼──────────┼──────┨
  
  ┃国债回购│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对应佣│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金的5%││┃
  
  ┃├────┼─────────┤├──────────┤┃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按成交金额的0.125‰ │┃
  
  ┃├────┼─────────┤├──────────┤┃
  
  ┃│14天│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
  
  ┃│28天│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
  
  ┃├────┼─────────┤├──────────┤┃
  
  ┃│91天│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