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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 ┃债券品种│现行费率│调整后费率┃ ┃├─────────┬───┼──────────┬──────┨ ┃│佣金│经手费│佣 金 │经手费┃ ┠─────────┼─────────┼───┼──────────┼──────┨ ┃国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 ┃企业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 ┠─────────┼─────────┼───┼──────────┼──────┨ ┃可转换公司│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债券│‰│││┃ ┠────┬────┼─────────┼───┼──────────┼──────┨ ┃国债回购│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对应佣│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金的5%││┃ ┃├────┼─────────┤├──────────┤┃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按成交金额的0.125‰ │┃ ┃├────┼─────────┤├──────────┤┃ ┃│14天│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 ┃│28天│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 ┃├────┼─────────┤├──────────┤┃ ┃│91天│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