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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关注销事项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挂靠单位,实行全国性学会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学会章程或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该全国性学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全国性学会所有。 第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科协六届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