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发文字号】 中烟叶综[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关于加强国储烟叶调拨管理的通知

云南曲靖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将军、颐中、武汉集团,长沙、常德、宁波、龙岩、郑州、广二、蚌埠、兰州、芜湖、北京卷烟厂:
  
  为加强对国储烟叶的调拨管理,保证国储烟叶质量,满足重点卷烟企业和名优烟的生产需求,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度云南国储烟叶的调拨工作。
  
  一、国储烟叶必须实行原烟交接。
  
  二、原烟工商交接应按照烤烟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完备质量交接手续。质量检验交接单上需有供需双方验级人员的签字。每交接完一批烟叶,云南曲靖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质量检验交接单传真给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综合计划部备查。
  
  三、各有关卷烟企业应按照《关于分配2002年度云南国储烟的通知》(中烟叶综[2002]20号)的分配计划,尽快与云南曲靖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衔接落实。10月31日之前仍未衔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各有关卷烟企业应按照国家局原烟交接、就地加工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产地加工片烟。
  
  五、为切实加强对国烟储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的监督,国家局烟叶质量检查组将不定期地对工商交接后的烟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