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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32A章 第14条职工会的帐目须载列其各分会等的帐目 每一个已登记职工会,须在其帐目表内载列其任何分会的帐目,及其营办或以其名义营办的每项业务或每项慈善、文化、教育或医疗事业的帐目。 (1971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332A章 第15条为审计帐目而查阅簿册 (1)任何核数师如经局长批准以进行本条例第36条所规定的对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周年帐目表的审计工作,则须获得每名保管或控制该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任何簿册及帐目的人准予查阅该等簿册及帐目。 (2)任何人不得对上述核数师隐瞒已登记职工会或已登记职工会联会的簿册或帐目,亦不得拒绝核数师查阅该等簿册或帐目,或妨碍核数师查看该等簿册或帐目。 第332A章 第16条周年帐目表的审计 任何核数师如经局长批准以进行本条例第36条所规定的对已登记职工会或已登记职工会联会周年帐目表的审计工作,则须查看该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在有关审计期内的每一份资产负债表及收支结算表,并须将该等负债表及结算表与有关的全部帐目或凭单核对;此外─ (a)如周年帐目表展示该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事务的真实及正确情形,则核数师亦须在周年帐目表上签署以示符合规定;或 (b)该核数师亦须向局长以书面报告他在何方面发现该帐目表有不正确之处,或无凭单证明,或不符合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规定,或不符合该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的规则(视属何情况定)。 第332A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1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0;如有证明令法庭信纳该罪行于某段期间内持续进行,则须按罪行持续日数,另处罚款每日$10。 (2)任何人违反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 (3)任何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违反第7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250。 (4)任何职工会违反第14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250。 (1971年第4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