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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AI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


  (第59章第7条)
  
  [本规例(第3、6及7条除外)]
  
  2001年11月30日
  
  第3、6及7条
  
  [2004年3月1日 2003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1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AI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9AI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吹管”(blowpip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燃烧装置∶分别输入的燃气及氧化气体在该装置内按适当比例混合,以产生所需的火焰供焊接或切割工作之用;
  
  “训练课程”(training course)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训练课程─
  
  (a)获处长认可;
  
  (b)为教授在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时须遵守的必要安全措施而举办的;及
  
  (c)目的是确保受训人士有足够训练并有足够能力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gas welding and flame cutting) 指在工业经营内以燃气及氧化气体于吹管内混合而产生的火焰进行的焊接或切割工作;
  
  “证书”(certificate) 指由训练课程的主办者发给某人的证书,证明该人曾凭借参加目的在于提供训练和使人有足够能力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训练课程,而经过训练并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类工作。
  
  第59AI章 第3条东主确保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是由有足够能力的人进行的责任
  
  (1)东主须确保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只由─
  
  (a)年满18岁及持有有效证书的人进行;或
  
  (b)正在接受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训练的人,在一位年满18岁及持有有效证书的人的监督下进行。(2)就本条而言,“训练”(training) 指根据训练课程提供的训练或由东主提供的其他种类的训练。
  
  第59AI章 第4条东主提供训练课程的责任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东主须确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论直接或间接指派)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雇员均获提供训练课程。
  
  (2)如雇员在参加训练课程后未能取得证书,有关东主须确保向该雇员提供另一次训练课程。
  
  (3)如雇员持有有效证书,则东主无须就该雇员遵守第(1)款。
  
  第59AI章 第5条参加训练课程的责任
  
  除非第4(1)条提述的雇员持有有效证书,否则该雇员必须参加由东主提供的训练课程。
  
  第59AI章 第6条出示证书
  
  (1)第3(1)(a)条提述的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在职业安全主任要求出示有效证书时,须向该主任出示其有效证书以供查阅。
  
  (2)任何人在根据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证书时,如不能出示该证书,则须在有关主任规定的合理时间地点,出示该证书让该主任查阅。
  
  第59AI章 第7条罪行及罚则
  
  (1)东主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东主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3)第4(1)条提述的雇员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4)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6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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