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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总行将经办行上传的有关资料上报交易所,交易所统一发给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客户交易编码要求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并为客户终身有效代码。(如果客户销户,交易编码即被消除并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需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其签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并为其开立黄金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交与客户。经办行需将相关资料上传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客户对其开户资料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行,书面通知含糊不清的,经办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行要设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记载客户的交易、资金结算、交割等情况,并定期加以核对。 第十七条 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需办理销户手续,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总行,总行为其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总账)中结清保证金账户和其它有关费用,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再为其办理保证金账户和其它相关方面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户、专项、明细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客户交易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计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自动转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 经办行可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率向客户收取委托交易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一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客户必须在其保证金及黄金额度内进行交易,经办行不得为客户提供透支。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按定价委托和实时委托两种方式分别收取:定价委托是指按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实时委托是指客户按市场的实时价格进行委托的交易方式。定价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买入黄金量+应收手续费;实时委托保证金金额=市场实时价格×买入黄金量×105%+应收手续费。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在交易有效时间内,经办行接收客户的委托单或撤消单后,经确认无误后应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将委托单或撤消单发送至总行黄金交易处,不得延误。 (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消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提取黄金实物或撤销黄金实物提取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提货(撤销提货)申请单》,并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总行黄金交易处应立即将客户相关申请单录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将系统出具的有关单据及时发送至经办行,经办行再转交给客户。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是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经办行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实物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是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经办行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交易一经成交,客户即不得更改或撤消。在委托交易尚未成交前,客户可申请更改或撤消,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 第三十条 总行向经办行提供各交易品种的市场实时报价信息,并发送成交回报,经办行需及时向客户发送成交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