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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组织承销商进行2002年记帐式(十期)国债分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2)10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承销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2年记帐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0210”)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分销期结束后可在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流通。
  
  二、“国债0210”为记帐式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为2.39% ,起息日为2002年8月16日,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8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国债0210”在本所挂牌分销时采用价格区间内分销的方式,价格区间为99.90-100.10元/百元面值,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认购申报单位为壹手或其整数倍(壹手为合计面值10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在本所分别挂牌卖出其所承销的国债,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海通证券”表示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销售的国债。承销商的分销代码为1016**(该期国债上市后其代码统一转换成“100210”)。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各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各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和结算系统不计算和显示“国债0210”净价交易模式下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分销价格即为买卖结算价格。
  
  七、在分销期内,投资者在全国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买入“国债0210”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八、投资者须用证券帐户(含基金帐户)直接申报买入。
  
  九、各承销商可采用合同分销的方式分销其承销的国债,并须及时报本所进行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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