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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年度结转错误,每经办行扣5分。 (七)由于操作问题,往账报单编押错误,导致来账行不能及时解付报单,造成客户投诉的,每笔记往账行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八)由于来账行审核密押错误,造成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九)收报行对于收到的有问题报单,必须及时发出查询,对于当天未及时发出查询的,记收报行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十)往账行接到汇兑查询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对于查复不及时或一次查复不到位,引起两次或三次查询的,每笔记差错2或4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十一)全国电子汇兑对账期限为四个工作日,对于逾期未配对报单,总行每发一次对账查询,记往、来账行差错各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十二)由于经办行将甲、乙行方向录反,使对方行未能收到查询或查复的,一经查实,加扣相关行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第八条 电子汇兑系统执行制度方面依据以下各项内容进行考核,满分为200分。 (一)对于每期全国联行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的扣5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名行号数据库”的扣10分。 (二)违反联行制度、违章操作、篡改数据等造成重大差错或案件的,取消该行该季考核资格。 (三)其他差错。指上述未包括的差错类型。考核原则是:未影响到客户利益,只通报不扣分;造成客户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受到客户投诉,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第三章 实时汇兑系统 第九条 本项最高得分为500分,其中400分为基础分,业务量加分按业务量比重每1%加1分,最多加20分;来账成功加分按来账业务成功率每1%加0.8分,最多加80分。 第十条 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到截止时间为8∶30(浙江分行截止时间为9∶0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迟签1小时内扣1分,每增加1小时加扣1分。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退时间为17∶00,提前签退一次扣2分。缺签一次扣20分。 第十一条 收报行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业务失败,记收报行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每1%扣2分。 (一)密押出错(反馈代码为2); (二)收报行接收出错(反馈代码为3); (三)日期出错(反馈代码为5); (四)行号非法(反馈代码为6); (五)收报行没签到(反馈代码为9)。 第十二条 发报行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业务失败,记发报行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每1%扣2分。 (一)密押出错(反馈代码为2); (二)发送序号不连续(反馈代码为7); (三)重复报单(反馈代码为8)。 第十三条 对于总行签约的集团性大客户,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业务失败,造成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扣分标准为每1%扣2分。 第十四条 对于实时汇兑业务查询,未进行查复的记查复行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每1%扣2分。 第十五条 对于实时汇兑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扣5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号数据库”,扣分标准为每1%扣5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和第八条(二)同样适用于实时汇兑系统。 第十七条 其他差错。指上述未包括的差错类型。考核原则是:未影响到客户利益,只通报不扣分;其他的情况根据严重程度,扣除相应得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子项的扣分上限不超过其所在专项基本分;每个专项中各子项扣分之和不超过该专项基本分;每子项不重复扣分,以高限为准;每个专项最低得分为零分。 第十九条 根据各分行每季得分情况,按全国电子汇兑系统和全国实时汇兑系统分别排列名次,取前10名加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全年四个或三个季度均在前10名的,为当年该项业务“优秀单位”。对于“优秀单位”,总行颁发奖状,由所在分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与以往的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