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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青联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3.开展禁毒自护教育。利用学校节假日的空闲教室,组织“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开设“青少年禁毒自护教育”培训班,通过讲座、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向青少年讲解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毒品的知识,使广大青少年了解毒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自觉遵纪守法,远离毒品。
  
  4.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综治、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部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加大打击针对青少年的毒品犯罪力度,及时、坚决、严厉查处向青少年出售毒品的罪犯,切断毒品的源头;加大对酒吧、舞厅、歌厅等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
  
  三、组织机构
  
  “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由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权益部),各省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四、具体要求
  
  (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是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性的活动,各地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和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把此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要及时将参与活动的措施、进展和效果反馈到同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各地创建工作办公室也要把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工作经验、成果上报到上级创建工作办公室。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的情况及效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争创更高一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重要条件。
  
  (三)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将于适当时候表彰一批在“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以及在此项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组织奖和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突出个人奖。
  
  (四)在“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中,各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研究解决社会突出问题的活动方案,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齐抓共管,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活动及参与此项活动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宣传,从而进一步扩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影响力,推动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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