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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七条 会员受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八条 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