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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龙卡信用卡的服务质量,巩固和发展龙卡信用卡持卡人,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办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为规范操作,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下发各分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先在十四个分行试点开办,非试点行暂不办理。试点分行为北京、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湖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分行。请上述分行抓紧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工作,并于2002年8月1日开办。
  
  二、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是我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又一项服务举措,各分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主要工作为制定操作细则,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受理培训工作。同时利用对账单、客户服务电话等形式向客户宣传这项服务内容和范围。
  
  三、各分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龙卡信用卡服务质量,巩固和发展龙卡信用卡持卡人,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总行《龙卡章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龙卡信用卡持卡人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是指当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在异地丢失信用卡而又急需使用现金时,我行向其提供的一种在限额内无卡取现的服务业务。
  
  第三条 各信用卡收单行原则上均应在当地指定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提供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提供时间为指定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受理行(指受理申请的收单行)和发卡行应加快业务的处理速度,每笔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业务从受理申请到处理完毕的输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小时。
  
  第四条 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的对象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在异地丢失卡片并已办妥书面挂失手续的持卡人本人,不受理他人代办的情况。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在同一失卡周期内对同一持卡人只提供一次,最高援助金额金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3000元,但不得超过该卡的取现交易最高授权限额(具体依照建总发〔2000〕第126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业务中的授权申请和授权批准应分别由受理行及发卡行授权负责人办理。
  
  第五条 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按现行龙卡异地交易收费标准直接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取现手续费,不另收服务费。
  
  第六条 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客户申请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应首先办妥信用卡书面挂失手续,然后凭挂失申请书回单到指定营业网点申请现金援助服务。客户填写《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当面签名。
  
  (二)柜台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审查客户填写的《申请表》,确认填写完整并与挂失申请书回单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一联交受理行授权中心并等待回复,一联退客户收执。业务处理过程中挂失申请书回单暂不退还持卡人。
  
  (三)申请授权。受理行授权中心收到柜台转来的《申请表》,经授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立即与发卡行授权中心联系,将《申请表》传真给发卡行申请授权。
  
  (四)业务审核。发卡行授权中心收到受理行授权中心的授权请求,应立即核查客户信用卡资料,确认客户身份,必要时可直接对客户进行电话询问。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无误后,经审核客户申请金额(包括取现手续费金额)在账户可用取现余额内的,发卡行授权负责人批准授权,同意受理行办理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填写《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传真回受理行授权中心。如果客户申请金额大于账户可用取现余额,则发卡行应在客户账户可用取现余额内批准取现金额。如果进行授权处理时客户信用卡账户未及止付(即异地书面挂失申请尚未到达发卡行时),发卡行应先将客户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后,再按上述要求批准授权。
  
  (五)回复意见。受理行授权中心收到发卡行传回的《确认书》,根据发卡行的回复意见进行相应的授权登记后,通知受理网点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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