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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B股交易经手费和监管规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十七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 罚款; 2. 公开批评; 3. 警告; 4. 限制交易; 5. 暂停使用B股席位,暂停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6. 终止席位。 对以上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993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