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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B股交易经手费和监管规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十七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 罚款;
  
  2. 公开批评;
  
  3. 警告;
  
  4. 限制交易;
  
  5. 暂停使用B股席位,暂停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6. 终止席位。
  
  对以上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993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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