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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此项代理业务,并及时总结经验,定期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我行代理业务收益水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机构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的管理,提高我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的工作质量,保障该项业务的安全、有效开展,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金领缴代理业务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受托方)所在地营业机构代理其他银行(委托方)办理现金领取和缴存业务。各具体经办经营机构(县及县以下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在办理此项代理业务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与委托方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甲乙双方的具体委托代理业务协议。 第三条 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由乙方总行与甲方总行签署《委托代理现金领缴协议》。两总行未签协议的,经营行开办此项业务要向上一级行备案。 第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乙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利率予以计息;此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五条 甲方按季向乙方报送现金领缴计划,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计划内业务需要的现金;甲方超计划领缴现金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甲方缴存乙方的现金应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标准。对因不达标而被人民银行退回的甲方缴存的现钞,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调整缴存金额并按要求重新整理现钞。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领缴现金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甲方日常缴款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以不影响乙方到人民银行缴款为准。甲方超协议交款时间所缴款项乙方按次日入账处理。 第九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现金领缴业务代理费。该费用按每年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收取(此收费标准由乙方总行根据各经办行此项代理业务的成本核算情况,商甲方总行适时调整)。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于每年初一次性支付本年代理费或每季度初支付本季度的代理费)。 第十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现金领缴代理业务,以保证乙方的基本收益为底线,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在维护老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客户,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各分行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各代理经办行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各代理经办行应将代理业务协议副本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报所属省分行备案,并定期向省分行报告有关业务情况及代理业务量、代理现金领缴业务收入等统计数据,每半年做一次代理该业务的成本核算,作为今后总行调整该项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代理业务经办行对现金的交接、出入库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三条 各省分行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代理业务情况,并将辖内代理经办行所签现金领缴代理业务协议副本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报总行备案。同时,每半年以文字形式向总行报告所辖代理经办行代理现金领缴业务现状、发展情况及代理该项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对委代双方在业务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上报总行,由双方总行出面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