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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办发[2002]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产品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客户需求多样化和市场营销专业化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行外汇业务发展,总行决定在产品专业性较强的国际业务系统试行产品经理制。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产品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实行外汇业务产品经理制的重要性,做好产品经理的评聘组织工作。
  
  二、产品经理岗位职数、产品经理职级和是否在辖属分支行设置产品经理由各一级分行根据业务需要、人员状况确定。
  
  三、各行应于7月底前完成产品经理的评聘工作,并将产品经理名单、所负责产品和联系方式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产品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客户需求多样化和市场营销专业化的要求,提高我行客户服务能力和外汇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规范相关人员在产品研发、推广和营销中的行为,建立外汇业务产品经理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业务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是指掌握某一类外汇产品及其组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外汇产品研发、推广和营销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产品经理分为高级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和助理产品经理三个职级。
  
  第四条 根据我行外汇产品的特性和服务功能,产品经理可暂分为资金交易、贸易融资、代客理财和账户服务等四大类。
  
  第五条 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都是营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经理侧重产品支持,客户经理侧重于客户服务,两者在营销中相互配合:产品经理向客户营销特定的产品,进行专业化营销;客户经理向客户营销所有的产品,进行综合营销。
  
  第二章 产品经理的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各行可根据当地外汇业务市场和需要重点营销的外汇产品类别,设置产品经理岗位。
  
  第七条 产品经理的职数由各行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八条 产品经理的产生方法:
  
  (一)推荐。由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产品经理的任职条件推荐人选,由产品经理所在行聘任。
  
  (二)竞聘。各一级分行根据产品经理的任职条件,可制定竞聘办法,以竞聘的方式选聘产品经理。
  
  第九条 产品经理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各行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产品经理的续聘、解聘和职级。
  
  第十条 高级产品经理应由各一级分行选聘。为便于工作,各行应将选聘的产品经理名单、其所负责的外汇产品及联系方式向辖内分行通报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章 产品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产品经理必须是我行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所负责外汇产品的服务功能和产品运作的整个流程。
  
  (三)熟悉与产品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四)具有敏锐的市场观察和分析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市场机会。
  
  (五)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营销知识。
  
  (七)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外汇产品的工作经历。
  
  (八)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四章 产品经理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调研。了解所负责产品的市场情况、客户需求以及产品的适用性;关注并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变化,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信息以及客户、客户经理和下级行产品经理对产品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产品开发。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开发和引进新产品,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制定产品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组织编写产品说明。
  
  第十四条 产品营销。制定产品的营销目标和营销策略,选择合理的产品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为客户经理和重点客户以及下级行产品经理提供及时的产品咨询与培训服务;与客户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参与对重点客户的产品营销工作。
  
  第十五条 产品效益分析。定期收集与所负责产品有关的业务数据,对产品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总行产品经理侧重于组织开发和引进新产品,制定产品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组织编写产品说明,研究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十七条 分行产品经理侧重对外汇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并对客户进行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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