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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9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试行办法》(农银函〔2001〕3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办法》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总行票据回购范围,这是票据市场竞争的需要。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相对较高,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的分行要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办理。
  
  二、修订后的《办法》降低了总行票据回购业务的“门槛”,加大了对基层行发展票据业务的支持力度。各分行应抓住当前发展票据业务有利时机,充分运用总行票据回购资金,积极拓展票据业务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三、各行要加强对回购资金管理。回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资金的摆布上应优先支持辖内票据专营机构发展,促进票据业务经营朝着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全行形成若干个票据贴现中心。要加强系统内票据业务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涉及票源、利率等重要信息变化可向总行反馈。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在票据查询、票源信息、转贴现等方面要相互支持,促进票据业务共同发展。
  
  附: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基层营业机构因系统内利率限制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增强我行在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抢占低风险业务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回购(以下简称票据回购)系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回购方式向总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办理票据回购,票据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贴现或转贴现银行。
  
  第三条 票据回购行(以下简称回购行)系指适用于本办法以回购方式向总行申请回购资金的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回购行进行授权管理。
  
  第四条 票据回购坚持诚实信用、批量打包、核定额度、专款专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用于票据回购的汇票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批量打包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数张汇票打包形成一定数额后向总行申请票据回购资金。
  
  核定额度是指总行按照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条件,对回购行核定回购融资的最高额度,在限额内周转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回购行取得的回购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保证票据到期后或取得再贴现和转贴现资金后,回购资金及时归还总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经总行批准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
  
  第二章 票据回购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总行根据系统内票据业务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由资金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主管行长后确定全行票据回购资金总额度。
  
  第七条 总行依据分行贴现贷款存量和增量情况,确定办理此项业务的分行和授权额度。
  
  第八条 凡贴现贷款余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级分行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开办此项业务。超过总行批准回购融资最高额度的票据,总行不予回购。
  
  第九条 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单独授权。未经单独授权的,总行不予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
  
  (一)已经总行信贷部门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行(包括所授二级分行及以下营业机构);
  
  (二)已经总行或人民银行授权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所在地分行;
  
  (三)通过回购方式接收其他商业银行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分行。
  
  第三章 票据回购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票据回购一次打包金额最低起点为2000万元,单笔汇票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票据,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单笔票据回购,回购资金以10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 票据回购的期限根据用于回购的打包票据到期日结构来确定,分为二月期、三月期、四月期、五月期四种期限。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一个月以上至两个半月的票据定为二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两个半月以上至三个半月的票据为三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汇票到期日三个半月以上至四个半月的票据为四月期;四个半月以上至六个月的票据为五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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