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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分行制作并下发所辖行银行证书。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向下发放银行证书的级别,最多可发放两级。即由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发证,由二级分行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或由一级分行直接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 (五)分行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内部试运行。 (六)分行按工作方案完成内部试运行后,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七)总行对分行内部试运行进行验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向央行报告制度 各分行正式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持总行授权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批复》(银复〔2002〕93号)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条款 各分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网上银行系统;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总行(银行卡部)。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