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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负责对代理行工作的信息传递、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分行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 (二)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 (三)协助总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卖方信贷业务代理行会议和培训; (四)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行卖方信贷部; (五)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的汇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 (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内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监督检查所辖地区代理业务; (二)负责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与代理行之间的文件传递;及时将收到的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资料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 (三)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代理行会议和培训; (四)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每年对所辖地区内代理行的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五)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确定和代理费的支付提出建议; (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代理费标准按额度贷款和项目贷款(含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下同)分别确定,并按贷款期限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十八条 额度贷款代理费率的标准: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代理费率为1‰; 贷款期限1年以上至2年(含2年),代理费率为1.5‰; 贷款期限2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 第十九条 项目贷款的代理费率标准: 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代理费率为1.5‰; 贷款期限5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 第二十条 额度贷款的代理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一次性支付;项目贷款的代理费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 第一笔代理费金额=实际放款金额×费率×50%。 第二次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 第二笔代理费金额=代理费总额-第一笔代理费金额。 第二十一条 单个委托代理协议的代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六章 对代理行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组织、指导对代理行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行卖方信贷部、总行营业部、分行、国内代表处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代理业绩作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行、支付代理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的代理行,视情况扣减代理费或取消代理资格;对造成我行信贷资金损失的,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分行需将扣减代理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情况报总行卖方信贷部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文本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解释,并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