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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粮协[2002]第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了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各地粮食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要求,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决定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在会员(包括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和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范围内进行,品种限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三类产品中的主导品种。同一企业同一商标的同类产品,申报的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须符合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2、企业正式投产三年以上,近三年之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已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检化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4、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申请企业应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省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如质检机构不具备卫检条件,应由省级以上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检并出具报告。获省级以上质量免检或卫生免检认证的产品(须在有效期内)可不再进行质量检测或卫生检测,但必须提交免检证书(复印件);
  
  4、食品标签;
  
  5、企业承诺(见“放心粮油”评审申报表);
  
  6、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7、获绿色食品、ISO9000质量体系等认证的,可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参考,但仍需提供其他各项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均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如申报产品使用商品名称,必须加注国标(或行标)通用的等级名称。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发生转让的,须有合法证明。上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不予通过。
  
  四、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按照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执行企业标准,该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并须有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卫生检测
  
  1、面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增白剂。
  
  2、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3、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值,对花生油和玉米胚油应增检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l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用浸出法生产的一级、二级食用植物油,还应增检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执行标准为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六、“放心粮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凡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标签中标出。
  
  七、申请企业应于7月15日以前将所需材料和费用(费用标准与首批“放心粮油”相同,即每个企业同一商标同类产品交费2500元)交省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应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8月15日以前将申报材料、考察报告和复审费、公告费(每个企业同一商标同类产品1900元)交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复审合格后,于9月底以前公布,并在第四届中国粮油精品绿色食品展示交易会期间颁证。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将退回公告费和标牌制作费1500元。
  
  八、“放心粮油”命名后的监管工作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联系人:沈则培、唐炜
  
  联系电话:010-63043773传真:010-6304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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