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农发行字[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信贷管理,提高贷款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发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体现企业资信能力最一般的因素进行有机组合,按统一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标准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都是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五条 评定指标及分值设立。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素质及管理能力、企业经营水平、偿债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设置评定指标。根据各指标对贷款风险影响程度设置不同分值。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第六条 评定指标设置。
  
  (一)企业法人代表素质及企业管理水平(10分)。
  
  1.法人代表从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3分);
  
  2.企业领导班子凝聚力(3分);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2分);
  
  4.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2分)。
  
  (二)企业经营水平(25分)。
  
  1.存货周转率(10分);
  
  2.销售利润率(10分);
  
  3.应收账款、票据周转率(5分)。
  
  (三)企业偿债能力(25分)。
  
  1.资产负债率(10分);
  
  2.流动比率(6分);
  
  3.速动比率(5分);
  
  4.现金流量比率(4分)。
  
  (四)企业信誉程度(30分)。
  
  1.到期贷款归还率(15分);
  
  2.贷款利息偿付率(15分)。
  
  (五)企业发展前景(10分)。
  
  1.资本增值率(4分);
  
  2.利润增长率(3分);
  
  3.销售增长率(3分)。
  
  以上指标评定标准和计算公式见附件1-1和附件1-2(附后)。
  
  第七条 评定指标时间范围。评定企业上年度或上年度至评定日有关指标执行情况。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得分高低,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六个等级:
  
  AAA级企业得分为90分(含)以上;
  
  AA级企业得分为80~89分;
  
  A级企业得分在70~79分;
  
  BB级企业得分在60~69分;
  
  B级企业得分在50~59分;
  
  C级企业得分在50分以下。
  
  第四章 评定机构与程序
  
  第九条 评定机构。省级分行成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和指导辖区内各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级分行成立由行长或主管行长任主任,信贷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信贷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的初审、推荐、上报、确认和发布评审结果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见附件1-3)和相关财务、统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等资料。开户行信贷部门根据企业书面申请和各项指标实际情况对评定指标进行测算并提出初评意见,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4),由开户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地(市)分行进行评定。评定后其结果由开户行以书面通知书(见附件1-5)通知企业,并将A级以上评定结果上报省级分行备案。对获得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由省级分行在正式文件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定时效。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评定后,开户行每半年复验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改组、改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与其他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开户行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对企业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以虚假报表、资料骗取信用等级的,必须及时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在按计划整改到位后,在下一年度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