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rtarie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五)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六)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七)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公证宣誓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九)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一)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十二)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公证处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境内外机构,经申请批准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公证员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经申请批准,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六)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