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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