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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市援建指挥部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且资金的支付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备等。 (三)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由各援建指挥部自主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资金补助和有关费用的支付范围是: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等,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可以在项目之间内部余缺调剂,但凡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非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市援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援建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市援建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市援建指挥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 第十八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援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援建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援建办报送援建资金和工作经费收支简报,年终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五章 援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公益慈善组织,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有利用职权截留、挪用援建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