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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二○○九年二月) 为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以下简称“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省来看,目前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存在部分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强、不守法的问题,导致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违背合约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引发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就是在依法查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是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强化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管,维护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执法办案为基础、信息记录公布为核心,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汇总、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密切配合”的要求,确保在 2009 年 6 月底前,全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档案制度”;2009 年年底前,实现各系统违法违规档案互联互通、集中公告,为各级各部门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提供条件,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参考。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依法查处为前提。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进行。 --准确、及时、客观。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违法违规档案,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依法公开。 --处罚普遍适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以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在全省各级各有关系统普遍适用。 四、明确建立违法违规档案的职责及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抓好工业技改及电力、土地整理、建筑及市政、交通、信息、水利等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建立违法违规档案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开发、代建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评标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在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如实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