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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第6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DTTI,订定其宗旨为促进及协调所有与电信及资讯科技领域有关的活动; 透过第20/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由第72/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之日起计延长一年; 考虑到公共地面流动电信新系统的投资、营运商活动的跟进及规管的实施、以及新资讯科技的发展等工作的时间将会超越二零零五年六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由第20/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之日起计延长一年。 二、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运作之负担,继续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