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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吉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白山集体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逐步完善配套改革措施,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的原则。 2.坚持权益平等、让利于民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依法依规的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从资源底数、林价评估、改革方式、疑难问题解决到方案制定、资源流转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改革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80年代从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由乡(镇)林场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依法清理回收后,一并纳入改革范围。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同时在改革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清理回收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一)明晰产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签订林地承包(林木流转)合同,核(换)发林权证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相应缩短。 1.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林的明晰产权工作,原则上实行均山均林,宜分则分,先分后联,先分后转,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家庭承包经营。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就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股份合作经营。对农民有要求继续实行集体经营管理或委托大户经营的山林,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3)有偿转让经营。对于不便实行以上两种方式的集体山林,可以将现有集体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按照先村内、再村外的顺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凡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集体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落实到户,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本着尊重历史、更要尊重法律的原则,妥善处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定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极其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显失公平的,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