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2-05
【实施时间】 2009-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普遍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推动全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人口计生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居民家庭提供全程卫生服务的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的覆盖面,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卫生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充分整合和利用社区资源,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知识,提供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需要的各种便民利民活动,提高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责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应根据省卫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承担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
  
  ㈠按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做好辖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
  
  ㈡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宣传与咨询指导。一是向社区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和讲解各种选用的避孕方法的种类,各种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特点、使用方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等;接受服务对象有关避孕节育方面的咨询。二是向围婚期青年和围孕期育龄夫妻宣传孕前和孕期保健、遗传优生、母乳喂养以及新生儿保健、一级出生缺陷干预等;对前来咨询或电话咨询的育龄夫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三是向社区育龄群众宣传生殖健康查体的意义,常见妇科疾病、性传播疾病、乳腺疾病的防治知识,解答育龄群众在生殖健康保健方面遇到的困难,指导患有妇科疾病的育龄妇女及时进行诊治。
  
  ㈢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所在市的区(市、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许可,开展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服务,为社区内下岗无业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查体,及时向流动人口流出地反馈孕、环情信息。
  
  ㈣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所在市的区(市、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许可,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
  
  ㈤按规定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和反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㈠合理规划设置专业科室。没有独立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已经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方,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确保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能够就近、就便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应独立设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妇幼保健科(室)加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牌子。
  
  ㈡加强人员配备和技能培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扎实的医师和护士参加相应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规定的岗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㈢完善服务设施。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划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用房,按照国家计生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置开展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并做好服务过程的私密保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