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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7
【法规编号】 81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执行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投资金额为$30,500,000.00(澳门币叁仟零伍拾万元整),收益之金额为$37,827,100.00(澳门币叁仟柒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成本之金额为$32,827,100.00 (澳门币叁仟贰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预计盈余为$5,000,000.00(澳门币伍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邮政储金局
  
  二零零五年投资预算
  
  
  
  澳门币
  
  
  
  4
  
  固定资产
  
  
  
  41
  
  不动产
  
  500,000.00
  
  42
  
  设备
  
  28,000,000.00
  
  43
  
  递延费用
  
  2,000,000.00
  
  
  
  30,500,000.00
  
  二零零五年营运预算
  
  
  
  8
  
  收益
  
  
  
  80
  
  资产性业务收益
  
  33,811,000.00
  
  81
  
  银行服务收益
  
  1,061,000.00
  
  82
  
  其他银行业务收益
  
  2,730,000.00
  
  83
  
  证券及财务出资收益
  
  180,000.00
  
  84
  
  其他银行收益
  
  500.00
  
  85
  
  非正常业务收益
  
  44,600.00
  
  
  
  37,827,100.00
  
  7
  
  成本
  
  
  
  70
  
  负债性业务成本
  
  14,085,000.00
  
  71
  
  人事费用*
  
  311,000.00
  
  72
  
  第三者作出之供应
  
  155,800.00
  
  73
  
  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11,678,000.00
  
  74
  
  其他银行费用
  
  221,000.00
  
  76
  
  非正常业务费用
  
  230,500.00
  
  77
  
  折旧拨款
  
  5,000,000.00
  
  78
  
  备用金之拨款
  
  1,145,800.00
  
  
  
  32,827,100.00
  
  
  
  营运结果
  
  5,000,000.00
  
  *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 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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