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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内新增下列服务: 1.0 — 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 — 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澳门币) 季度收费 (澳门币) ﹝……﹞ 16 住宅固定电话服务套装11F, 11K 16.1 套装一 免费 93 1)来电显示服务 2)一项转线服务(*)或电话会议 3)每月二十五分钟直拨国际电话通话时间11G, 11H, 11I, 11J 16.2 套装二 免费 183 1)来电显示服务 2)中央交换机服务项目(#) 3)每月五十五分钟直拨国际电话通话时间11G, 11H, 11I, 11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