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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0号
【颁布时间】 1992-10-30
【实施时间】 199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九条 企业歇业或者停业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的职工,经所在地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助安置,企业应根据职工本人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将伤残补偿费一次支付给安置单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由企业一次结清,全额转交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多于八小时。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保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与本企业工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一方或双方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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