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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9S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接上页]

  7.使用压缩空气以清除碎屑、尘埃、污垢或其他微粒。
  
  8.任何涉及使用激光仪器的工序。
  
  9.以压铸机生产金属铸件。
  
  10.于化铁炉或熔炉的槽口工作,或看管化铁炉或熔炉,而可合理预见眼睛会因
  
  金属熔液而有受伤害的危险。
  
  11.金属熔液的浇注或撇渣。
  
  12.从事玻璃制造、玻璃加工及处理碎玻璃工作,而在上述任何工作中,均可合理预见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的眼睛会因抛出的微粒或碎片而有受伤害的危险。
  
  13.检查载有充气液体的玻璃樽。
  
  14.用手持工具或其他轻便型工具进行的下述工序─
  
  (a)涉及清除金属的金属铸件清理工作。
  
  (b)炉或其他工业装置或船舶的冷铆钉或螺栓的切除或切掉(不包括将其钻回或击回原位)工作。
  
  (c)炉或船舶钢板的铲修、剥鳞或刮擦工作。
  
  (d)混凝土、灰泥、熔渣或石头(不论天然或人造)的破碎、切割、整修、雕刻或钻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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