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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9Q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

[接上页]

  第59Q章 第8条开机与停机装置
  
  机械或工业装置须配备有效的开机与停机装置,该装置的控制器的设计及构造,须适当地顾及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安全操作,而该操控须置于随时方便操作之处。
  
  第59Q章 第9条按钮式操控须有紧急停机装置
  
  由2部或多于2部电动机推动并有独立按钮式操控的机械或工业装置,须配备一个或多于一个能使机械或工业装置立即停机的全面停机装置,此外,如停机装置多于一个,则该等装置须分布于使它们能有效及方便操作的位置。
  
  第59Q章 第10条工料杆
  
  工料杆的任何部分,如伸展超越车床头,则除非其位置对于在应呈报工场内的每个人,均如已加以有效防护般安全,否则,须按第5条所订明的方式加以有效防护。
  
  (1985年第50号第9条)
  
  第59Q章 第11条传动带及滑轮
  
  (1)机械或工业装置如非直接由个别电动机或其他原动机推动,而是通过传动带、滑轮及传动轴或副传动轴系统推动,则须配备─
  
  (a)离合器;
  
  (b)游滑轮;或
  
  (c)操作员可随时触及用以将机械或工业装置有效开动及停止的其他足够装置。(2)传动带不得搁于组成传动机械一部分的旋转轴上,亦不得在组成传动机械一部分的旋转轴上转动。
  
  (3)为使传动带在组成传动机械一部分的固定轮及游滑轮之间往来移动,须设置适当的拨动装置,而拨动装置的构造、位置及维修,须在传动带于游滑轮上运行时,能防止传动带滑回或移至固定轮。
  
  (4)组成传动机械一部分的用以操作离合器的脚踏,须加以有效防护,以防无意间或意外地拨动而启动离合器。
  
  第59Q章 第12条东主、雇员及其他人的责任
  
  (1)东主、雇员或其他人均不得无合理因由故意将依据本规例设置的任何护罩或装置移去、弄至不能操作、不当地使用、损坏或干扰。
  
  (2)每个雇员均须充分及适当地使用依据本规例设置的护罩或装置。
  
  (3)每个雇员如遇依据本规例设置的护罩或装置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处,均须随即报告东主。
  
  第59Q章 第13条罪行
  
  (1)任何应呈报工场的东主,如其应呈报工场有违反第4、6(2)、7、8、9、10、11或12(1)条任何条文之事,即属犯罪─ (1985年第50号第9条)
  
  (a)凡违反第4、7、10或12(1)条,可处罚款$50000;
  
  (b)凡违反第6(2)、8、9或11条,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7号法律公告)(2)任何雇员或东主以外的任何人违反第12(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7号法律公告)
  
  (3)任何雇员违反第12(2)或12(3)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117号法律公告)
  
  第59Q章 附表1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危险部件
  
  [第2条]
  
  1.旋转轴、联结器、心轴、芯棒、杆条及飞轮。
  
  2.一对旋转部件之间的转入夹口。
  
  3.传动带滑轮组的转入夹口。
  
  4.转动部件的突出部分。
  
  5.断续旋转部件。
  
  6.旋转打臂、有针滚筒、滚筒。
  
  7.设有孔口的罩内的旋转混合器搅臂。
  
  8.设有孔口的罩内的旋转螺杆及螺旋。
  
  9.设有孔口的罩内的旋转高速转筒。
  
  10.旋转切削工具。
  
  11.往复切削工具。
  
  12.往复压具及冲模。
  
  13.往复走针。
  
  14.印压运行之间的闭合夹口。
  
  15.突出的传动带紧固件及快速运转传动带。
  
  16.连结杆或连结环节之间及回转轮曲柄或转盘之间的夹口。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17.自动机器的移动支架所造成的陷阱。
  
  第59Q章 附表2本规例不适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部件
  
  [第3(2)(c)条]
  
  A
  
  部件及描述
  
  B
  
  适用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
  
  圆锯锯片
  
  第10条 
  
  摇摆锯锯片
  
  第12条 
  
  钟摆锯锯片
  
  第12条 
  
  普通带锯锯片
  
  第13条 
  
  刨床铣刀
  
  第14条 
  
  打线床铣刀
  
  第15条 
  
  链式制榫机链条
  
  第16条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
  
  原动机的每个飞轮及活动部分
  
  第44条 
  
  传动机械的每个部分
  
  第44条 
  
  其他机械(不论是否以原动机推动)的每个危险部分
  
  第44条 
  
  《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
  
  砂轮
  
  第8及9条
  
  第59Q章 附表3固定式护罩的孔口
  
  [第6(2)条]
  
  A
  
  孔口最阔处量度
  
  所得宽度(毫米)
  
  B
  
  护罩与危险部件之间
  
  的距离(毫米)
  
  多于
  
  但不多于
  
  不少于
  
  6
  
  40
  
  6
  
  10
  
  40
  
  10
  
  12
  
  65
  
  12
  
  15
  
  90
  
  15
  
  20
  
  140
  
  20
  
  22
  
  165
  
  22
  
  30
  
  190
  
  30
  
  40
  
  320
  
  40
  
  50
  
  400
  
  50
  
  55
  
  450
  
  55
  
  150
  
  800
  
  150
  
  800
  
  第59Q章 附表4青年除非曾受训练或在监督下否则不得操作的机器
  
  [第7条]
  
  1.机动压力机,包括水压式及气压式压力机。
  
  2.游刃冲压机。
  
  3.工具车间作业所用以外的铣床。
  
  4.面团辊压机。
  
  5.面团混合机。
  
  6.脱水机。
  
  7.滚压机。 (1981年第377号法律公告)
  
  8.洗涤机。
  
  9.烫衣机。
  
  10.纸张压捆机。
  
  11.剪床。
  
  12.手给料压印机。
  
  13.手给料压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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