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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其外面均须按如下方式以粗体英文大楷及中文字注明─ “FLAMMABLE LIQUID 易燃液体”; (b)其设计、构造、安装、放置与维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避免渗漏; (c)须在任何易燃液体喷涂工序进行时保持关闭。(3)于任何时间按照本条贮存于喷涂室、喷涂地点或喷涂地点内任何棚室或舱室的任何易燃液体的分量,须在顾及以下各项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小量─ (a)正进行的喷涂工序的性质;及 (b)所在处所及其内各人的安全。(4)本条的条文,是增补关于保存或贮存《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适用的易燃液体的条文,而非取代该等条文。 第59N章 第11条清洁 (1)每个喷涂室、喷涂地点及喷涂地点内的每个棚室或舱室,均须时刻保持清洁整齐。 (2)凡有任何易燃液体溅在楼面、墙壁、门或天花板上,或溅在任何设备、装配或固定附着物上,须立即采取步骤,将溅出的液体清除、包围、抽汲或以其他方法处理,使所在处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安全。 (3)凡在任何表面上有任何可引起火警危险的固体废物残余的积聚物,须随即将该积聚物清除。 第59N章 第12条棉纱头等的处置 (1)所有触及或沾染易燃液体的棉纱头、抹布或其他物料,不得容许留在喷涂室或喷涂地点或喷涂地点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内,但如该等物料是装在装有自合盖的坚固金属盒或同类金属容器内,则属例外。 (2)所有触及或沾染易燃液体的棉纱头、抹布或其他物料,除非按照第(1)款的规定贮存,否则须立刻从喷涂室或喷涂地点或喷涂地点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移至安全地方。 第59N章 第13条沾染物料等的清除 第III部 受雇的人的职责 任何人如已使用棉纱头、抹布或其他物料以清除、包围、抽汲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积聚物或任何易燃液体的溅出物,均须遵从第12条的规定。 第59N章 第14条雇员遵从规例等的职责 在按照本规例规定须使用通风设备的所有时间,每个雇员均须充分及适当地使用所有该等设备。 第59N章 第15条雇员报告欠妥之处的职责 如遇下述各样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处,每个雇员均须随即报告东主─ (a)任何通风器具、灭火器具或任何电力器具,包括电缆、电线开关掣或插头;或 (b)用于运送或贮存易燃液体的任何喉管或管道或容器。 第59N章 第16条罪行及罚则 第IV部 罪行及罚则 (1)第4、5、8、9、10(1)、(2)或(3)、11或12条如有违反,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1号法律公告) (2)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 (a)违反第6或7条;或 (b)准许或容受违反第1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1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 (a)违反第13、14或15条;或 (b)在任何喷涂室、喷涂地点或距离任何喷涂地点6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无遮盖火焰,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59N章附表 [第9(1)条] 第9(1)条规定的灭火器具类型及数量 类型 每个灭火器具的 最低容量 数量 1.载沙沙桶(镀锌铁桶) 及 9升 2只 2.(a) 溴氯二氟甲烷 (B.C.F.) 或 1.4公斤 每个房间或每40平方米或少于40平方米的地点1具。 (b)二氧化碳 或 2公斤 每个房间或每33平方米或少于33平方米的地点1具。 (c)干粉灭火剂 (用气排出) 或 2公斤 每个房间或每33平方米或少于33平方米的地点1具。 (d)泡沫(化学灭火剂) 9升 每个房间或每40平方米或少于40平方米的地点1具。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