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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7(2)及(5)条) [1969年2月28日] (本为196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59C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喷砂打磨)特别规例》。 第59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喷砂工序”(blasting process) 指使用喷射砂粒、金属砂或粗砂或其他物料作为磨料,并以喷出压缩空气或水蒸汽或水或利用轮推动磨料的喷射,从而清洁、磨滑、磨粗或除去任何物质或物件(包括花岗岩、石块或砖块)的部分表面的工序。 第59C章 第3条在喷砂工序中使用砂粒或游离硅石作为磨料的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工业经营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离硅石的其他物料作为喷砂工序中的磨料。 (1978年第158号法律公告) (2)如劳工处处长或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员信纳,在个别情况中有需要在任何工业经营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离硅石的其他物料作为喷砂工序(附带于或附加于金属铸件制造的工序除外)中的磨料,则可藉证明书(该证明书他可酌情决定随时撤销)准许在该喷砂工序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离硅石的其他物料,但须受下述条件规限─ (a)须提供及保持有防护头盔以供每个受雇在该喷砂工序中工作的人使用;该头盔须属劳工处处长或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员以书面批准的类型,其设计是用以围该人的头部、面部及颈部,而当受雇进行该喷砂工序时,各人均须配戴供其使用的防护头盔;及 (b)每个受雇在该喷砂工序中工作的人在受雇进行该工作时,须获供应来自远离该工序之处的清洁新鲜空气,每分钟不少于170升,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以及受劳工处处长或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员酌情决定而在证明书上指明的其他条件规限。 (3)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而使用砂粒或含有游离硅石的其他物料作为喷砂工序中的磨料,即属犯罪。 (1981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4)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 (a)如本身是东主,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 (199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b)如为东主以外的人,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