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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73A章 第9条罪行及罚则 第3部 罪行及罚则 (1)如─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a)第5或7条遭违反;或 (b)第6或8条遭违反,持证人或持牌人即属犯罪,如持证人或持牌人是法人团体或合伙,则名列于有关许可证或牌照上作为该法人团体或合伙的代表的人亦即属犯罪。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2)凡被控犯第(1)款所订罪行的人是─ (a)名列于所涉许可证或牌照上的法人团体或合伙的代表;或 (b)属个人的持证人或持牌人,则该人如证明─ (c)他既不知道亦无理由怀疑有导致有关违反事件的情况存在;及 (d)他即使有作出合理监管及付出合理努力,亦不能避免该等情况出现,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犯第(1)(a)款所订罪行─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及 (b)如属再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4)任何人犯第(1)(b)款所订罪行─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及 (b)如属再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300。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第573A章 附表1卡拉OK场所消防规定 [第3条] 1.位置上的限制 卡拉OK场所不得位于以下地方─ (a)地库的第4层或以下层数; (b)为作工业用途而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或 (c)凡建筑物的某部分是为作商业用途而设计和建造,而该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可作工业用途,但并无令消防处处长满意的无火警危险性用途的缓冲范围将作商业用途的部分与作工业用途的部分完全分隔开,则不得位于该作商业用途的部分。 2.一般规定 (1)所有用作假天花板、间隔或墙面装饰的可燃物料,须符合英国标准476∶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或2级的规定,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漆或防火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2)所有布帘及窗帘(如有安装的话)须以耐火物料制造,并在按照英国标准5438进行测试时符合英国标准5867∶第2部纤维类别B的规定,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3)所有在防护逃生途径内铺设的地毯须─ (a)以纯羊毛制造; (b)在按照英国标准4790进行测试时符合英国标准5287;或 (c)达至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制造标准。未能符合以上任何规定的地毯如毛高不超过10毫米,而铺设地毯的面积不多于防护逃生途径的面积的5%(逐层计算),该地毯亦获接受为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4)所有含有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垫褥须符合英国标准7177(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5)所有含有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衬垫家具须符合英国标准7176(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6)如处所设有的可开或可破碎的窗户,以总表面面积计有超过50%被弄至不能开或不能破碎,则须装设一套符合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列明的标准的排烟系统。 (7)所有出口须以书明“EXIT 出口”中英文字样的、按照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列明的规定安装的发光指示牌标明。如有某些位置不容易看见出口指示牌,则须在该处装设足够的显示通往出口路线的方向指示牌。 (8)在离地面200毫米的位置须装设在黑暗中仍能显示通往出口路线的低位方向指示牌。 (9)每个拟供顾客使用的房间均须展示一张以不小于1:200的比例绘制的出口图则,该图则须示明处所的楼面布局以及前往逃生楼梯的方向及逃生途径。该图则的面积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并须在每个房间的出口附近离地面1500毫米的位置张贴。 (10)须装设应急照明系统。 (11)须提供一段消防安全短片,以供在顾客开始卡拉OK活动之前向顾客播放。 (12)须装设一套能在有火警警报时打断由卡拉OK设备播放的音乐或其他声音及视像,并能同时发出可看见及可听见的警告讯号的紧急示警系统。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3.消防装置及设备 须按照以下条文的规定以及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装设下述消防装置─ (a)一套消防栓及消防喉辘系统; (b)一套手控火警警报系统,该系统的动掣须设于下列每个位置─ (i)每个离开处所的出口的附近; (ii)主要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