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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无狩猎证狩猎的; (四)使用钢丝套、扣子、铁夹、撒网、陷坑、猎犬、毒药、炸药等灭绝资源的猎具和方法狩猎的。 野生动物价值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武装团伙盗猎或者殴打管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来源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作、销售禁用猎具的,或者未经批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农(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