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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47A章 床位寓所(上诉委员会)规例


  (第447章第35条)
  
  〔1995年2月9日〕
  
  (本为1995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447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 指根据本条例第26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3条上诉通知
  
  根据本条例第26条递交的上诉通知必须─
  
  (a)符合附表表格1的格式;及
  
  (b)由上诉人送达主席及监督。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4条进一步详情
  
  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如需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根据第3条送达监督后7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对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获送达该通知的一方须于通知根据本条送达后7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一方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详情副本一份送达主席。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5条文件的查阅
  
  (1)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7日内,向他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及准许他予以抄录或复印。
  
  (2)上诉当事人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行事,除非他能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有充分理由不遵照该通知行事,否则不可在其后提出该通知所指的文件作为证据。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6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上诉通知送达后,主席须为上诉择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28日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表格2格式的通知书,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7条证人传票
  
  凡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以符合附表表格3的格式提出申请,主席可向任何申请书内指明姓名的人发出符合附表表格4格式的证人传票,要求他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作供及出示任何关于该宗上诉的文件。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8条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除非主席主动作出或应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的请求而作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在整个或部分聆讯过程中在场,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9条法律代表
  
  在上诉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及
  
  (b)监督可由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代表。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10条放弃上诉
  
  (1)上诉人可藉给予主席书面通知,并送交副本一份予监督,放弃整项上诉或其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给予通知时,须将该通知副本一份送达监督。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11条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1)上诉人如在择定的日期及时间,既不亲自出席聆讯,又无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可将聆讯延迟或押后一段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进而聆讯上诉;或
  
  (c)可驳回上诉。(2)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1)(c)款命令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该命令发出后30日内藉向主席给予书面通知,并送交副本一份予监督,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聆讯,可推翻该命令。
  
  (3)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推翻,主席须为该宗上诉择定新的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14日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表格2格式的通知,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12条上诉人不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 或不提供详情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以下情形,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3条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副本;或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监督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13条聆讯程序的纪录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的以下事宜,以书面或安排以书面作详细纪录 ─
  
  (a)上诉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任何为上诉人作证的人的姓名;
  
  (d)任何为监督作证的人的姓名;
  
  (e)任何被上诉委员会传召作证的人的姓名;
  
  (f)任何作证的人所提出的证据;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h)根据本条例第28条就上诉所涉及的讼费而判给的任何款项的款额;及
  
  (i)获判给讼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1995年制定)
  
  第447A章 第14条向主席送达通知或由主席、 监督或上诉人送达通知
  
  (1)任何要送达主席的通知须送达政务科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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