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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第18条) 〔1993年12月2日〕1993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435号法律公告) 第435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 指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3条上诉通知 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的上诉通知须─ (a)符合附表内的表格1;及 (b)由上诉人递交主席。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4条上诉人须送达上诉通知副本及详情陈述书 上诉人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上诉通知给主席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并须向处长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书,述明上诉理由,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出示的文件及传召的证人的姓名等一些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处长能充分及正当地了解上诉理由的详情。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5条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 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如须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的副本根据第4条送达处长后14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有关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该另一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该另一方须于该通知送达后14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有关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对方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该等详情的副本一份递交主席。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6条文件的查阅 (1)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14日内,出示在通知内所指明的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并准许他复制或抄录该等文件。 (2)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所送达的通知行事,以后便不得提出该等文件为证据,除非他令主席信纳他有理由不遵照通知行事,而主席亦认为该理由是充分的。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7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凡有人递交上诉通知,主席须就上诉订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至少28日前,用附表内的表格2向上诉人及处长送达通知,述明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8条证人传票 凡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用附表内的表格3提出申请,主席可用附表内的表格4向申请书所指明姓名的人发出证人传票,要求他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以便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及作证。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9条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除非主席主动或应上诉人或处长的请求而发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出席聆讯过程或其部分过程,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10条法律代表 为任何上诉的目的─ (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及 (b)处长可由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员代表。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11条放弃上诉 (1)上诉人可藉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放弃上诉或其中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12条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1)凡上诉人不按主席所定的聆讯日期及时间亲自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 ─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可将聆讯延期或暂停,在经过一段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后才再进行; (b)可照样进行聆讯;或 (c)可驳回上诉。(2)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 (1)(c) 款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出后 30 日内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 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聆讯,可将该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 (3)上诉人根据第 (2) 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 (4)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 (2) 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主席须另订上诉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至少 14 日前,用附表内的表格 2 向上诉人及处长送达通知, 述明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 1993 年制定) 第435A章 第13条上诉人没有将上诉通知送达处长或没有提供详情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下列的情况,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处长送达上诉通知的副本;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处长及主席提交详情陈述书;或 (c)上诉人没有根据第5条向处长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3年制定) 第435A章 第14条上诉程序的纪录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自行或安排他人以书面详尽记录─ |